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760,2016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60號
原 告 陳鼎叡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林添喜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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