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777,2015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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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77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高宜評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雯慧、王心怡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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