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簡,78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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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85號
原 告 芳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被 告 李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以104 年度桃補字第25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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