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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原 告 黃崇聖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郭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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