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補,29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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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義龍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5,900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0,2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中段定有明文。
依兩造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為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至109 年2 月28日止,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630 萬元(計算式:63個月×10萬元/月=630 萬元),惟系爭租賃物之現值為93萬5,900 元,依上揭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萬5,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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