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劉明柱
訴訟代理人 孫義先
被 告 摩登新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雨屏
被 告 吳怡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 萬2,2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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