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補,32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陳宥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3,7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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