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補,32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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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若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9,44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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