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補,326,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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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林宸毅(原名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毅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02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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