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補,33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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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1,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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