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4,桃補,336,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沛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654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2萬1,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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