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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被 上 訴人 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謝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3,6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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