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桃簡字第8號
原 告 王偉花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被 告 江茂川
江陽明
江青峯
江宗德
江文呈
江文貴
江文典
江文章
江文忠
江支亷
江起龍
江黃瑞淑
江支瑩
江文豪
江俊秀
江俊良
江宏極
林淑美
江旭祥
江旭彥
江宏岷
呂江弄玉
江宏凱
李陸
邱明宏
邱建民
邱建國
邱琇敏
邱美麗
邱惠梅
江秋子
江月娥
江祝美
江支潢
江基福
江支清
江支財
梁支壽
梁衍龍
梁衍輝
梁衍皇
梁支發
梁美月
梁燕花
梁春蘭
梁美玲
王江雪花
江玉珍
江玉雲
江明潔
江昱寬
江支寧
江支全
江支洵
江炳憲
江呂龍
王枝全
王世昌
王素珠
張明德
張裕紳
張淑春
張德生
張素蘭
張麗玉
張麗卿
李憲宗
李傳益
李傳成
李寶珠
李寶秀
李寶貝
黃忠和
蔡簡秀蘭
黃簡腰
簡長義
李賢
黃岳輝
劉黃美足
黃美春
黃美珠
黃美鳳
黃永朝
陳真珍
陳瑗婷
陳元祿
陳鈺薇
陳柏任
陳孟旭
呂眉湘(原名呂梅香)
陳瓊軒
陳靜渝(原名陳筱姍)
陳妤庭(原名陳筱惠)
陳克忠
陳松堂
陳松村
陳嵩壽
陳玉憲
楊喬雅(原名楊凌)
江和宸
江衍明
王陳絨
邱棋仁
邱棋明
林邱秀琴
張麗淑
張靖慧
張振檥
邱秀英
江麗花
江文芳
江支祿
江喜美
李中平
李雅慧
李雅玲
李雅瑄
邰大任
吳從周
陳廼良
陳泓霖
簡勝雄
簡麗卿
簡嘉玲
簡辰芸
簡淑芬
簡竹萱
陳孟宏
陳柔依
陳惠玲
陳淨觀
陳育宗
陳佳媺
陳富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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