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司桃簡調,186,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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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中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另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通知於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該通知後迄未補正,僅具狀陳報其並無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

故本件無從認定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為何,應認不能調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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