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保險小,45,2017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羅啟彬
被 告 劉邦松
訴訟代理人 劉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由原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計算書「6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