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勞小,20,2016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劉雅騏
被 告 呂泓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泓毅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2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