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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5日105 年度桃勞小字第5 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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