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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信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被 告 呂英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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