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勞簡,33,2016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邱金煜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竹縣○○市○○路○街00號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

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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