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勞簡,44,201807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吳為民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安可物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晉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貳、實體事項之四、得心證之理由之㈠倒數第十八行「…然本院上開保全員應徵須知暨有關規定…」之內容,應更正為「…然本院『就』上開保全員應徵須知暨有關規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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