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司簡聲,39,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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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邱映婷
法定代理人 簡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遭郵政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存證信函及郵件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

而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 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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