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國簡,3,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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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周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遭拒絕或逾30日未開始協議,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定有明文,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雖有陳述其已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但並未提出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被告請求,經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茲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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