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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顏有明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志
訴訟代理人 陳佳秀
李芸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地下1 樓~4樓及266 號地下1 樓~1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
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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