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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143號
原 告 何慧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依據該聲明所指之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等,惟其未於起訴狀內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及依據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指之原因事實為何,致其起訴之原因事實無法確定,亦致本院無法依其所指之確定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據以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至原告於起訴狀所泛指之多項事實已遠超逾其所指之10萬元範圍),是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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