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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高儷娟
訴訟代理人 王雪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務必親自到庭、原告務必派受僱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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