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小,1369,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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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吳天鈞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同德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定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原告於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呈報「送達代收地址」,有無於於本件訴訟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意,如有,請陳報送達代收人之姓名。

三、提交支付命令狀所提「ATM 電子記錄」影本一份至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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