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小,143,2017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劉明亮
被 告 陳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抬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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