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509號
原 告 郭盈雨
被 告 鄭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