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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4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張環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村00鄰○○路0 段000 號3 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民事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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