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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554號
原 告 林貴彬
被 告 喬億創新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億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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