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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王邦貞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20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7 月29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之戶籍地,並於105 年7 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居所地,此均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35頁、第35頁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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