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9 日105 年度桃簡字第1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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