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王慧生
訴訟代理人 王慧馨
被 告 陶奇偉
訴訟代理人 楊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二點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次庭期將再次勘驗行車紀錄器影片,請兩造務必到庭。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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