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簡,1413,201803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被 上訴 人 賴沛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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