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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47號
原 告 禮祝‧喜達邦
訴訟代理人 廖英作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楊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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