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林復宏律師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之㈠系爭工程有無瑕疵之第十一行「…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0米之事實…」之內容,應更正為「…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5米之事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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