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簡,64,2016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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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64號
原 告 洪國正
被 告
繼 承 人 張德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德松為被告張君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張君磊於104 年11月18日死亡,繼承人為其父張德松等情,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繼承人張德松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等件附卷可稽,惟未據被告張君磊之繼承人張德松或他造當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乃由本院裁定命張德松為被告張君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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