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簡,656,2017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詹黃碧鳳(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宸壽(原名詹勳壽,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圍(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清(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宇雯(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曾妍珊
被上訴人 吳耀宗
送達代收人 劉品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6,9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4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