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簡,967,2020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67號
原 告 陳茉莉
被 告 佳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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