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5,桃補,408,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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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戴惠美等3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提出載有明確不動產(表明建物或含土地之附表)、應有部分及應繼分為何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發函命補正(見本院卷第217 頁),原告已於105 年11月18日收受補正函文(見本院卷第218 頁送達證書),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定期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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