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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家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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