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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被 告 陳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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