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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黃元柏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譽得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義
訴訟代理人 全泓玲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條2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之勞動契約而涉訟,惟被告譽得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限公司係設立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 號,非於本院管轄境內,故本案自應由被告公司設立地所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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