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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名躍
被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7 月1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20日內提出「民國101 年9 月至105 年10月,每月實際給付原告之薪資資料」、「依實際每月給付原告之薪資,依勞動部於104 年7 月1 日公告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每月應為原告提撥之正確數額」、「陳報就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程序中,需再確認之事實」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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