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原小,6,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原小字第6號
原 告 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被 告 邱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汽車委賣合約書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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