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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原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陳明宏
被 告 王鍵議
呂美彬
唐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午三時四十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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