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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相 對 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應行送達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文書,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為通知。
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退回郵件、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為證。
堪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其法定代理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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