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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全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嵐
聲 請 人 周賴阿桂
相 對 人 陳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如附件所示之意表示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無法送達而無從為之。
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退回郵件等資料為證。
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且相對人之租屋址即台中市○○區○○路0 段00號2 樓址及通訊址即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1樓均無法送達,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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