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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相 對 人 張鴻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函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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