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司調,326,2017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正彥、陳鳳凰、馮小茵、馮珮絨、薛向然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請求將相對人馮正彥等之被繼承人馮升達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640 地號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分割等語。

經查,相對人馮小茵(追加聲請狀誤載為馮小茜)已於民國81年6 月16日出境,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乙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馮小茵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爰依首揭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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